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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68395号“鼎恒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66355号
2023-06-12 00:00:00.0
申请人:四川鼎恒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68395号“鼎恒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252310号“鼎灿及图”商标、第12342020号“沐洋及图”商标、第12342100号“沐洋及图”商标、第41263980号图形商标、第12795605号“鼎鑫源 D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68395号“鼎恒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252310号“鼎灿及图”商标、第12342020号“沐洋及图”商标、第12342100号“沐洋及图”商标、第41263980号图形商标、第12795605号“鼎鑫源 D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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