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916442号“APEAXM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57号
2025-01-21 00:00:00.0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赵凯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916442号“APEAXM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PEAXMH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童装;袜;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403142号、第28634777号“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运动鞋;服装;帽子;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可识别为“N”,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6442号“APEAXM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赵凯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916442号“APEAXM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PEAXMH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童装;袜;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403142号、第28634777号“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运动鞋;服装;帽子;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可识别为“N”,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6442号“APEAXM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