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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97761号“DOGKOL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93388号
2025-06-3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0597761 |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香港酷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张惠先
指定接收人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泰禾广场SOHO*******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0日对第50597761号“DOGKOL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童装、童鞋等儿童用品领域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982203号“巴布豆”商标、第32154075号“BOBDOG SINCE 1988”商标、第23200752号“BOBDOG HOUSE”商标、第23200324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第9901312号“BOBDOG及图”商标、第9901311号“BOBDOG B及图”商标、第8349614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第8128646号“BOB DOG及图”商标、第7358420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第4855653号“BOBDOG及图”商标、第4786910号“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及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大量恶意注册与申请人“巴布豆”系列商标及其他知名品牌极为近似的商标,并进行出售,其行为扰乱商标注册、使用、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基本的商业诚信,极易引发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申请人成立批准及变更核准文件;百度百科检索信息;新品发布会、展销活动照片;报纸、期刊杂志等媒体报道;图书馆检索信息;所获荣誉;在先裁定、判决;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等;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商标授权使用书;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7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运动鞋、帽子、袜、背带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提交了各引证商标主体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其具有引用各引证商标作为在先商标权利的主体资格。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8类、第10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340余件商标,其中多为“乐淘芭布豆”、“酷乐芭布豆”、“KULEBABUDOU及图”、“KLBABODOG及图”、卡通形象图形商标等。第50496826号“酷乐巴布狗”商标、第50244502号“酷乐巴布狗”商标等多件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我局已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的情形,对上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如审理查明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8类、第10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340余件商标,其中多为“乐淘芭布豆”、“酷乐芭布豆”、“KULEBABUDOU及图”、“KLBABODOG及图”、卡通形象图形商标等。第50496826号“酷乐巴布狗”商标、第50244502号“酷乐巴布狗”商标等多件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我局已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的情形,对上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有关使用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DOGKOLO”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巴布豆”、“BOBDOG”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整体上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实体内容规定之情形,故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香港酷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张惠先
指定接收人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泰禾广场SOHO*******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0日对第50597761号“DOGKOL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童装、童鞋等儿童用品领域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982203号“巴布豆”商标、第32154075号“BOBDOG SINCE 1988”商标、第23200752号“BOBDOG HOUSE”商标、第23200324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第9901312号“BOBDOG及图”商标、第9901311号“BOBDOG B及图”商标、第8349614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第8128646号“BOB DOG及图”商标、第7358420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第4855653号“BOBDOG及图”商标、第4786910号“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及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大量恶意注册与申请人“巴布豆”系列商标及其他知名品牌极为近似的商标,并进行出售,其行为扰乱商标注册、使用、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基本的商业诚信,极易引发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申请人成立批准及变更核准文件;百度百科检索信息;新品发布会、展销活动照片;报纸、期刊杂志等媒体报道;图书馆检索信息;所获荣誉;在先裁定、判决;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等;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商标授权使用书;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7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运动鞋、帽子、袜、背带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提交了各引证商标主体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其具有引用各引证商标作为在先商标权利的主体资格。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8类、第10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340余件商标,其中多为“乐淘芭布豆”、“酷乐芭布豆”、“KULEBABUDOU及图”、“KLBABODOG及图”、卡通形象图形商标等。第50496826号“酷乐巴布狗”商标、第50244502号“酷乐巴布狗”商标等多件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我局已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的情形,对上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如审理查明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8类、第10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340余件商标,其中多为“乐淘芭布豆”、“酷乐芭布豆”、“KULEBABUDOU及图”、“KLBABODOG及图”、卡通形象图形商标等。第50496826号“酷乐巴布狗”商标、第50244502号“酷乐巴布狗”商标等多件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我局已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的情形,对上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有关使用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DOGKOLO”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巴布豆”、“BOBDOG”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整体上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实体内容规定之情形,故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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