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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84846号“龙爸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812号
2025-05-07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慎勇业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慎勇业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84846号“龙爸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爸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玻璃幕墙;制砖用黏合料;耐火纤维;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2号“龙”、第42505902号“龙牌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石膏板;非金属地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84846号“龙爸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慎勇业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慎勇业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84846号“龙爸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爸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玻璃幕墙;制砖用黏合料;耐火纤维;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2号“龙”、第42505902号“龙牌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石膏板;非金属地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84846号“龙爸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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