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641193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6189号
2020-12-07 00:00:00.0
异议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邵锦德
异议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邵锦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641193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游戏用弹子;滑梯(玩具);游乐场骑乘玩具;玩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37913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适用于外部屏幕或显示屏的除外);玩具(适用于外部屏幕或显示屏的除外);电子游戏机(适用于外部屏幕或显示屏的除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1193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邵锦德
异议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邵锦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641193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游戏用弹子;滑梯(玩具);游乐场骑乘玩具;玩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37913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适用于外部屏幕或显示屏的除外);玩具(适用于外部屏幕或显示屏的除外);电子游戏机(适用于外部屏幕或显示屏的除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1193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