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2269045号“完美假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699号
2024-11-11 00:00:00.0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花与花寻动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花与花寻动漫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2269045号“完美假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完美假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662021号“完美PERFECT及图”、第43188643号“完美PERFECT及图”、第25402044号“完美清调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完美”,整体含义并无明显改变,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上的“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与“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在原料成分、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关联性不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69045号“完美假期”商标在“肉;鱼(非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花与花寻动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花与花寻动漫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2269045号“完美假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完美假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662021号“完美PERFECT及图”、第43188643号“完美PERFECT及图”、第25402044号“完美清调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完美”,整体含义并无明显改变,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上的“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与“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在原料成分、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关联性不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69045号“完美假期”商标在“肉;鱼(非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