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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80887号“洁净1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84068号
2018-05-15 00:00:00.0
申请人:广州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奥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80887号“洁净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开发的品牌,与第19797767号“洁净100”商标、第4975234号“新洁净及图”商标、第19797741号“洁净一百”商标、第7023866号“100”商标、第7023867号“100”商标、第10290526号“BAICHETANG 100及图”商标、第14272593号“洁净家 JIEJING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设计理念、呼叫及外形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申请人属于抢注商标人,申请人将会通过另案维权;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信息;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及注册证复印件;申请人网站截图;加盟协议书及收据;产品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建筑物(内部)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清洁建筑物(内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奥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80887号“洁净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开发的品牌,与第19797767号“洁净100”商标、第4975234号“新洁净及图”商标、第19797741号“洁净一百”商标、第7023866号“100”商标、第7023867号“100”商标、第10290526号“BAICHETANG 100及图”商标、第14272593号“洁净家 JIEJING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设计理念、呼叫及外形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申请人属于抢注商标人,申请人将会通过另案维权;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信息;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及注册证复印件;申请人网站截图;加盟协议书及收据;产品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建筑物(内部)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清洁建筑物(内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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