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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68686号“理想卓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647号
2025-03-17 00:00:00.0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卓影光电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卓影光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68686号“理想卓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理想卓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录音装置;复印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854327A号“理想同学”、第17231713号“理想智动”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5087752号“理想智建”、第30727125号“理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全息图;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第12类“机车;汽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理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8686号“理想卓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卓影光电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卓影光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68686号“理想卓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理想卓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录音装置;复印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854327A号“理想同学”、第17231713号“理想智动”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5087752号“理想智建”、第30727125号“理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全息图;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第12类“机车;汽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理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8686号“理想卓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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