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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09110号“四知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9098号
2020-03-23 00:00:00.0
异议人:河南省四知堂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肃四知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省四知堂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肃四知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30109110号“四知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四知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活树木;动物栖息用碎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22257号“四知堂SIZHITANG及图”、第8613987号、第22950669号、第24142830号、第22954385号“四知堂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酒;糖尿病人食用面包;空气清新剂”、第40类“动物标本剥制;剥制加工;净化有害材料;水处理”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四知堂”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09110号“四知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肃四知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省四知堂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肃四知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30109110号“四知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四知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活树木;动物栖息用碎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22257号“四知堂SIZHITANG及图”、第8613987号、第22950669号、第24142830号、第22954385号“四知堂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酒;糖尿病人食用面包;空气清新剂”、第40类“动物标本剥制;剥制加工;净化有害材料;水处理”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四知堂”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09110号“四知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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