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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69980号“华佗仁心大药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414号
2025-03-13 00:00:00.0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驻马店市华佗大药房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驻马店市华佗大药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069980号“华佗仁心大药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佗仁心大药房”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0962号“华佗及图”、第3697885号“华佗”、第17688587号“华佗药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5类“药品(出口产品)”、第35类“广告;会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69980号“华佗仁心大药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驻马店市华佗大药房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驻马店市华佗大药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069980号“华佗仁心大药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佗仁心大药房”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0962号“华佗及图”、第3697885号“华佗”、第17688587号“华佗药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5类“药品(出口产品)”、第35类“广告;会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69980号“华佗仁心大药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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