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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28136号“无比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3956号
2022-06-20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奥多斯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奥多斯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628136号“无比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比妙”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审计;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700765号、第3381902号“无比”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酒;空气净化制剂”、第33类“青稞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145419号“无比小滋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整体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异议人品牌声誉,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28136号“无比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奥多斯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奥多斯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628136号“无比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比妙”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审计;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700765号、第3381902号“无比”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酒;空气净化制剂”、第33类“青稞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145419号“无比小滋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整体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异议人品牌声誉,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28136号“无比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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