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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26004号“一应阳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01号
2025-02-26 00:00:00.0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26004号“一应阳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应阳光”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3271号“阳光”、第30956402号“一路阳光”、第17118818号“阳光保险集团SUNSHINE INSURANCE GROUP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26004号“一应阳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26004号“一应阳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应阳光”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3271号“阳光”、第30956402号“一路阳光”、第17118818号“阳光保险集团SUNSHINE INSURANCE GROUP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26004号“一应阳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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