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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07787号“柴鹿好医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188号
2025-03-15 00:00:00.0
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留勇
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留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07787号“柴鹿好医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柴鹿好医生”指定使用于第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镜(光学);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3794244号“好医生”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1508357号、第47281625号“好医生”及第33612316号“好医生药业集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计数器;眼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文字表现形式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商标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双方主体具有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源,故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07787号“柴鹿好医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留勇
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留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07787号“柴鹿好医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柴鹿好医生”指定使用于第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镜(光学);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3794244号“好医生”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1508357号、第47281625号“好医生”及第33612316号“好医生药业集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计数器;眼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文字表现形式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商标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双方主体具有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源,故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07787号“柴鹿好医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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