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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34568号“FXXXXK MALO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055号
2024-10-24 00:00:00.0
异议人:周马龙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东知合方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周马龙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东知合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434568号“FXXXXK MALO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XXXXK MALONE”指定使用在第3类“空气芳香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4233号、第38745928号“JO MALONE”、第13049998号“祖·玛珑JO MALONE LONDON”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口红”、第5类“空气芳香剂;宠物尿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34568号“FXXXXK MALO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东知合方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周马龙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东知合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434568号“FXXXXK MALO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XXXXK MALONE”指定使用在第3类“空气芳香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4233号、第38745928号“JO MALONE”、第13049998号“祖·玛珑JO MALONE LONDON”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口红”、第5类“空气芳香剂;宠物尿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34568号“FXXXXK MALO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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