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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23785号“LIGHTNING M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91957号
2024-04-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1123785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乾源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0日对第31123785号“LIGHTNING M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LIGHTNING/闪电”数据连接口是苹果公司产品的专属连接线/器接口,具有较高知名度。经申请人长期、持续、密集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密不可分的联系。二、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29903号“LIGHTNING”商标、第26586164A号“闪电”商标、第1414398号“闪电”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等 ,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以“LIGHTNING”开头的商标,具有搭便车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报道;2、申请人官网打印件;3、申请人京东、淘宝销售信息;4、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5、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风电场整体防雷解决方案供应商。提供相关产品。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再次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20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缆;电开关;避雷器;报警器”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0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710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三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20日初步审定,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引证上述商标主张争议商标无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避雷器、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避雷器、报警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乾源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0日对第31123785号“LIGHTNING M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LIGHTNING/闪电”数据连接口是苹果公司产品的专属连接线/器接口,具有较高知名度。经申请人长期、持续、密集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密不可分的联系。二、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29903号“LIGHTNING”商标、第26586164A号“闪电”商标、第1414398号“闪电”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等 ,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以“LIGHTNING”开头的商标,具有搭便车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报道;2、申请人官网打印件;3、申请人京东、淘宝销售信息;4、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5、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风电场整体防雷解决方案供应商。提供相关产品。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再次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20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缆;电开关;避雷器;报警器”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0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710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三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20日初步审定,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引证上述商标主张争议商标无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避雷器、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避雷器、报警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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