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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38815号“中科颜素”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206号
2025-05-08 00:00:00.0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中溢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中溢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738815号“中科颜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颜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鱼肝油;医用营养饮料;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医用糖果;酶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消毒剂;医用敷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503646号和第3305925号“中科ZK”商标、第1624478号“中科创新”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人用药”等、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鱼肝油;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糖果;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酶膳食补充剂;医用敷料”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38815号“中科颜素”商标在“人用药;鱼肝油;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糖果;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酶膳食补充剂;医用敷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中溢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中溢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738815号“中科颜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颜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鱼肝油;医用营养饮料;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医用糖果;酶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消毒剂;医用敷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503646号和第3305925号“中科ZK”商标、第1624478号“中科创新”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人用药”等、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鱼肝油;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糖果;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酶膳食补充剂;医用敷料”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38815号“中科颜素”商标在“人用药;鱼肝油;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糖果;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酶膳食补充剂;医用敷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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