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2734487号“hit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84545号
2018-05-15 00:00:00.0
申请人:浙江华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4487号“hi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621372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597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23538号“HID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同、包装盒、授予销售商的证书照片;
2、公司装潢、办公用品照片、赠送礼品照片;
3、会议现场照片、宣传手册等资料;
4、微信公众号及网络新闻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hitry”及图形组成,其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其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可视电话、扬声器、放映设备等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数据处理设备、摄影用屏、信号遥控电力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4487号“hi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621372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597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23538号“HID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同、包装盒、授予销售商的证书照片;
2、公司装潢、办公用品照片、赠送礼品照片;
3、会议现场照片、宣传手册等资料;
4、微信公众号及网络新闻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hitry”及图形组成,其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其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可视电话、扬声器、放映设备等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数据处理设备、摄影用屏、信号遥控电力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