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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584972号“TIKT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5143号
2025-04-18 00:00:00.0
申请人:迪客涛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84972号“TIKT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391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568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968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先权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84972号“TIKT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391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568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968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先权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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