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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519494号“佰珍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0763号
2025-01-26 00:00:00.0
申请人:京东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赖冬梅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1日对第69519494号“佰珍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348497号“伯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987151号“伯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且被申请人在京东网购平台开设店铺,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伯珍”系列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其他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极有可能是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及其“伯珍”商标之后,申请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仿冒商标,主观恶意性明显。争议商标若被核准注册,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而且会极大的淡化申请人“伯珍”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和唯一性,并且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书;“伯珍”百度百科介绍、设计理念及使用规范;伯珍京东自营旗舰店信息及产品评价;京东网站售卖信息及产品评价;京东酒业微信公众号及“伯珍”宣传文章;京东超市微博截图;2022年规划文稿;委托加工合同和发票;至诚品鉴证书;委托加工发票;年货节授权书;众多网友对产品评价;京东晚宴赞助照片;京东晚宴赞助照片;线下店产品图片;法国双面神国际设计金奖证书;“伯珍”品牌媒体报道;胜诉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4年1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的坚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为已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赖冬梅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1日对第69519494号“佰珍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348497号“伯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987151号“伯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且被申请人在京东网购平台开设店铺,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伯珍”系列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其他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极有可能是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及其“伯珍”商标之后,申请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仿冒商标,主观恶意性明显。争议商标若被核准注册,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而且会极大的淡化申请人“伯珍”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和唯一性,并且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书;“伯珍”百度百科介绍、设计理念及使用规范;伯珍京东自营旗舰店信息及产品评价;京东网站售卖信息及产品评价;京东酒业微信公众号及“伯珍”宣传文章;京东超市微博截图;2022年规划文稿;委托加工合同和发票;至诚品鉴证书;委托加工发票;年货节授权书;众多网友对产品评价;京东晚宴赞助照片;京东晚宴赞助照片;线下店产品图片;法国双面神国际设计金奖证书;“伯珍”品牌媒体报道;胜诉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4年1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的坚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为已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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