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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795839号“稼美满”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3323号
2023-10-12 00:00:00.0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鑫利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鑫利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6795839号“稼美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稼美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碳酸;复合肥料;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60570号“稼镁”商标、第29974831号“稼美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制剂;肥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复合肥料;肥料;有机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95839号“稼美满”商标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复合肥料;肥料;有机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鑫利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鑫利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6795839号“稼美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稼美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碳酸;复合肥料;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60570号“稼镁”商标、第29974831号“稼美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制剂;肥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复合肥料;肥料;有机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95839号“稼美满”商标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复合肥料;肥料;有机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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