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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89245号“同福典TONGFUDI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646号
2025-04-22 00:00:00.0
异议人: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盛大庆
异议人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盛大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7789245号“同福典TONGFUD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同福典TONGFUDIA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888549号“同福养”、第8633198号“同福”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粥”商品上的第826907号“同福TONGFU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89245号“同福典TONGFUDI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盛大庆
异议人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盛大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7789245号“同福典TONGFUD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同福典TONGFUDIA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888549号“同福养”、第8633198号“同福”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粥”商品上的第826907号“同福TONGFU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89245号“同福典TONGFUDI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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