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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60994号“中弗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1197号
2023-11-28 00:00:00.0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瑞发祥制冷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瑞发祥制冷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8760994号“中弗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弗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用黏合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93415号“中化 SINOCHEM及图”、第11512670号“中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用黏合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中化”,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60994号“中弗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瑞发祥制冷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瑞发祥制冷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8760994号“中弗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弗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用黏合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93415号“中化 SINOCHEM及图”、第11512670号“中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用黏合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中化”,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60994号“中弗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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