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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23394号“极天威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410号
2024-11-22 00:00:00.0
异议人:威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统律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统律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23394号“极天威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极天威能”指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空气调节设备;龙头;浴室装置;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749064号、第34710788号“威能”、第57329289号“威能温暖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空气调节设备;龙头(管和管道用);沐浴用设备;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威能”,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3394号“极天威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统律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统律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23394号“极天威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极天威能”指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空气调节设备;龙头;浴室装置;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749064号、第34710788号“威能”、第57329289号“威能温暖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空气调节设备;龙头(管和管道用);沐浴用设备;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威能”,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3394号“极天威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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