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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15367号“爱豆荣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7652号
2020-12-08 00:00:00.0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梅丽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梅丽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915367号“爱豆荣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豆荣耀”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眼镜;穿戴式计算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38363号“荣耀”、第4616611号“荣耀”、第14574328号“HONOR”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鼠标;耳机”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915367号“爱豆荣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梅丽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梅丽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915367号“爱豆荣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豆荣耀”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眼镜;穿戴式计算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38363号“荣耀”、第4616611号“荣耀”、第14574328号“HONOR”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鼠标;耳机”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915367号“爱豆荣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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