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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10048号“鑫思慕”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2383号
2022-11-28 00:00:00.0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项城市思慕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项城市思慕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410048号“鑫思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思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75178号“慕思凯奇DE RUCCI KAGE DR”商标、第7656050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第18280134号“慕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睡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提交的企业销售数据资料、广告合同及订单发票资料、专卖店资料等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10048号“鑫思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项城市思慕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项城市思慕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410048号“鑫思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思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75178号“慕思凯奇DE RUCCI KAGE DR”商标、第7656050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第18280134号“慕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睡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提交的企业销售数据资料、广告合同及订单发票资料、专卖店资料等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10048号“鑫思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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