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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63221号“岐黄天成QIHUANGTIANC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8424号
2025-02-27 00:00:00.0
申请人:江苏岐黄天成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63221号“岐黄天成qihuangtia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20853号“岐仁天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41231号“岐黄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477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63221号“岐黄天成qihuangtia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20853号“岐仁天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41231号“岐黄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477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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