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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69864号“名门佳业MINGM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3526号
2019-01-08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名门佳业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69864号“名门佳业MINGM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75604号商标、第7866536号商标、第9208210号商标、第1297306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69864号“名门佳业MINGM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75604号商标、第7866536号商标、第9208210号商标、第1297306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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