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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75288号“麦卡多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6111号
2024-05-20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麦卡伦酒厂
共同申请人:爱丁顿洋酒(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嬉皮士(广州)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卡伦酒厂、爱丁顿洋酒(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嬉皮士(广州)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1775288号“麦卡多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卡多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水(饮料);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53844号“麦卡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水(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75288号“麦卡多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共同申请人:爱丁顿洋酒(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嬉皮士(广州)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卡伦酒厂、爱丁顿洋酒(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嬉皮士(广州)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1775288号“麦卡多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卡多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水(饮料);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53844号“麦卡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水(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75288号“麦卡多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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