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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16632号“澳新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06775号
2025-01-15 00:00:00.0
申请人:奥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澳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达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8日对第61416632号“澳新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第1259515号“奥康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导致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和商业价值降低。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5951151号“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346701号“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申请人部分商标证书;
2、申请人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证据;
3、在先案例;
4、所获荣誉、行业排名;
5、维权材料;
6、广告宣传材料、相关报道;
7、纳税证明、体系证书;
8、申请人产品的中标情况、申请人企业制造基地排污许可证;
9、申请人主持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出于自己实际使用为目的。争议商标是对原有“澳新康”等商标的拓展注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要素、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未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不存在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申请人所提理由及法条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3年5月14日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并非本案审理适用的法律条款,对以上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纠正,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词汇构成、整体外观、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词汇构成、整体外观、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非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抄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其“奥康”商标在皮鞋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材料商品与申请人商标籍以知名的皮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第三,鉴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一般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第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澳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达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8日对第61416632号“澳新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第1259515号“奥康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导致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和商业价值降低。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5951151号“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346701号“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申请人部分商标证书;
2、申请人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证据;
3、在先案例;
4、所获荣誉、行业排名;
5、维权材料;
6、广告宣传材料、相关报道;
7、纳税证明、体系证书;
8、申请人产品的中标情况、申请人企业制造基地排污许可证;
9、申请人主持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出于自己实际使用为目的。争议商标是对原有“澳新康”等商标的拓展注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要素、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未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不存在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申请人所提理由及法条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3年5月14日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并非本案审理适用的法律条款,对以上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纠正,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词汇构成、整体外观、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词汇构成、整体外观、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非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抄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其“奥康”商标在皮鞋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材料商品与申请人商标籍以知名的皮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第三,鉴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一般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第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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