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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403550号“L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69341号
2024-09-19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L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湖南地满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LG对被异议人湖南地满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第71403550号“L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6类“钢管;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26840号“L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管;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企业名称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03550号“L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湖南地满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LG对被异议人湖南地满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第71403550号“L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6类“钢管;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26840号“L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管;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企业名称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03550号“L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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