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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23429号“New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796号
2020-06-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8123429 |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3429号“New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2017055号“NEWS24”商标、第5113573号“诺亚 NEWS”商标、第11897291号“NEWS”商标、第13446676号“91画报 NEWS”商标、第18251340号“交汇点 NEWS”商标、第22125328号“NEWS及图”商标、第20869425号“新华网NEWS WWW.NEWS.CN WWW.XINHUANET.COM”商标、第24335627号“巷议 NEWS”商标、第26290414号“NEWS24及图”商标、第27823544号“辣报 NEWS”商标、第31000620号“NEWSS及图”商标、第19271468号“NEWS 直通社 020”商标、第23043429号“西海掌报 NEWS及图”商标、第27823550号“YOUKU 资讯 辣报 NEW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二、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驳回的第0901类似群商品,即计算机;计算机硬件;穿戴式计算机硬件;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安装、配置、操作或控制移动器具、移动电话、穿戴式器具、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机顶盒、视频和音频播放及记录器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应用开发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计算机键盘;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鼠标垫;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计算机用磁盘驱动器;计算机用硬盘;数据存储装置;商品电子标签;记笔记用掌上电脑;穿戴式计算机;电子日记本;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可从互联网下载的数字音乐;平板显示器;数字语音信号处理器;已编码磁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芯片卡;存储卡读卡器;智能卡读卡器;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信用卡编码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用接口;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便携式计算机用套;计算器袋(套);电子日记本用盒;电脑专用包;计算机显示器专用托架;计算机专用托架;平板电脑专用支架;掌上电脑用套提出复审请求。由此,引证商标一、二、三、十一、十二、十三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注册阻碍。三、申请人愿意放弃对申请商标中文字“News”的专用权,从而申请商标其余部分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四亦不构成近似商标。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五、申请人已在第9类商品上成功注册多枚苹果图形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合法权利的延伸注册申请。六、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的指代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News”词典解释、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画报”词条含义、类似情形商标信息及决定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第0901类似群商品,即计算机;计算机硬件;穿戴式计算机硬件;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安装、配置、操作或控制移动器具、移动电话、穿戴式器具、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机顶盒、视频和音频播放及记录器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应用开发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计算机键盘;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鼠标垫;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计算机用磁盘驱动器;计算机用硬盘;数据存储装置;商品电子标签;记笔记用掌上电脑;穿戴式计算机;电子日记本;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可从互联网下载的数字音乐;平板显示器;数字语音信号处理器;已编码磁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芯片卡;存储卡读卡器;智能卡读卡器;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信用卡编码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用接口;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便携式计算机用套;计算器袋(套);电子日记本用盒;电脑专用包;计算机显示器专用托架;计算机专用托架;平板电脑专用支架;掌上电脑用套提出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一、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一、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然声明放弃“News”文字的商标专用权,但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其作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仍存在于申请商标之中,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News”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四显著认读文字“NEWS”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及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3429号“New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2017055号“NEWS24”商标、第5113573号“诺亚 NEWS”商标、第11897291号“NEWS”商标、第13446676号“91画报 NEWS”商标、第18251340号“交汇点 NEWS”商标、第22125328号“NEWS及图”商标、第20869425号“新华网NEWS WWW.NEWS.CN WWW.XINHUANET.COM”商标、第24335627号“巷议 NEWS”商标、第26290414号“NEWS24及图”商标、第27823544号“辣报 NEWS”商标、第31000620号“NEWSS及图”商标、第19271468号“NEWS 直通社 020”商标、第23043429号“西海掌报 NEWS及图”商标、第27823550号“YOUKU 资讯 辣报 NEW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二、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驳回的第0901类似群商品,即计算机;计算机硬件;穿戴式计算机硬件;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安装、配置、操作或控制移动器具、移动电话、穿戴式器具、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机顶盒、视频和音频播放及记录器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应用开发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计算机键盘;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鼠标垫;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计算机用磁盘驱动器;计算机用硬盘;数据存储装置;商品电子标签;记笔记用掌上电脑;穿戴式计算机;电子日记本;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可从互联网下载的数字音乐;平板显示器;数字语音信号处理器;已编码磁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芯片卡;存储卡读卡器;智能卡读卡器;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信用卡编码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用接口;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便携式计算机用套;计算器袋(套);电子日记本用盒;电脑专用包;计算机显示器专用托架;计算机专用托架;平板电脑专用支架;掌上电脑用套提出复审请求。由此,引证商标一、二、三、十一、十二、十三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注册阻碍。三、申请人愿意放弃对申请商标中文字“News”的专用权,从而申请商标其余部分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四亦不构成近似商标。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五、申请人已在第9类商品上成功注册多枚苹果图形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合法权利的延伸注册申请。六、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的指代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News”词典解释、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画报”词条含义、类似情形商标信息及决定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第0901类似群商品,即计算机;计算机硬件;穿戴式计算机硬件;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安装、配置、操作或控制移动器具、移动电话、穿戴式器具、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机顶盒、视频和音频播放及记录器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应用开发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计算机键盘;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鼠标垫;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计算机用磁盘驱动器;计算机用硬盘;数据存储装置;商品电子标签;记笔记用掌上电脑;穿戴式计算机;电子日记本;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可从互联网下载的数字音乐;平板显示器;数字语音信号处理器;已编码磁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芯片卡;存储卡读卡器;智能卡读卡器;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信用卡编码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用接口;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便携式计算机用套;计算器袋(套);电子日记本用盒;电脑专用包;计算机显示器专用托架;计算机专用托架;平板电脑专用支架;掌上电脑用套提出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一、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一、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然声明放弃“News”文字的商标专用权,但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其作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仍存在于申请商标之中,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News”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四显著认读文字“NEWS”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及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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