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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60193号“天使生活ANGEL LIF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552号
2025-05-06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众智腾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众智腾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460193号“天使生活ANGEL LIF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使生活ANGEL LIF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员招聘;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02193号、第67253626号“ANGEL”商标、第1635941号“安吉尔ANGEL及图”、第18569698号“安吉尔ANGEL”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及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别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118882号“ANGEL BIB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介绍;会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0193号“天使生活ANGEL LIF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众智腾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众智腾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460193号“天使生活ANGEL LIF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使生活ANGEL LIF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员招聘;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02193号、第67253626号“ANGEL”商标、第1635941号“安吉尔ANGEL及图”、第18569698号“安吉尔ANGEL”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及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别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118882号“ANGEL BIB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介绍;会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0193号“天使生活ANGEL LIF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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