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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51963号“SDJ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27号
2025-02-08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西南石大金牛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西南石大金牛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51963号“SDJ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DJ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类“钻探泥浆用化学添加剂;水泥用除油漆和油外的保护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666748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氯气;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及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1963号“SDJ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西南石大金牛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西南石大金牛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51963号“SDJ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DJ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类“钻探泥浆用化学添加剂;水泥用除油漆和油外的保护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666748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氯气;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及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1963号“SDJ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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