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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94603号“美食盛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625号
2023-01-04 00:00:00.0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辛同友
委托代理人:河南双合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辛同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6994603号“美食盛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食盛宴”指定使用在第29类“冷冻鱼;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19751号“盛宴SHENGYAN及图”、第28623162号“九三盛宴”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0950号、第55336296号“盛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油(奶制品)”、“鱼制食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94603号“美食盛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辛同友
委托代理人:河南双合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辛同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6994603号“美食盛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食盛宴”指定使用在第29类“冷冻鱼;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19751号“盛宴SHENGYAN及图”、第28623162号“九三盛宴”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0950号、第55336296号“盛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油(奶制品)”、“鱼制食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94603号“美食盛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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