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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82042号“MIMOJ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1206号
2020-11-27 00:00:00.0
异议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1682042号“MIMOJ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MOJI”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37137号“MEMOJI”、第26351237号、第26351392号“ANIMOJI”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电话机”、第42号“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出租”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82042号“MIMOJ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1682042号“MIMOJ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MOJI”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37137号“MEMOJI”、第26351237号、第26351392号“ANIMOJI”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电话机”、第42号“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出租”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82042号“MIMOJ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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