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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69004号“木香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649号
2025-05-07 00:00:00.0
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欧邦特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欧邦特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69004号“木香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木香谷”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0252294号“大自然木香居”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52402号、第10252426号、第10252454号、第10252476号“大自然木香居”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0类“工作台”、第21类“家用器皿”、第24类“无纺布”、第35类“广告”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8184号“木香居”、第10214322号“大自然木香居”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69004号“木香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欧邦特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欧邦特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69004号“木香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木香谷”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0252294号“大自然木香居”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52402号、第10252426号、第10252454号、第10252476号“大自然木香居”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0类“工作台”、第21类“家用器皿”、第24类“无纺布”、第35类“广告”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8184号“木香居”、第10214322号“大自然木香居”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69004号“木香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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