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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05023号“巴思肤”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505号
2024-10-24 00:00:00.0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万军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万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605023号“巴思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思肤”指定使用于第19类“制砖用黏合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像;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3701号、第23342165A号、第23342165号“巴斯夫”、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51811号“巴斯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混凝土;石膏;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05023号“巴思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万军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万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605023号“巴思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思肤”指定使用于第19类“制砖用黏合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像;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3701号、第23342165A号、第23342165号“巴斯夫”、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51811号“巴斯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混凝土;石膏;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05023号“巴思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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