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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15353号“欢喜转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264号
2024-11-26 00:00:00.0
异议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刚
异议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015353号“欢喜转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欢喜转转”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9390号“转转”、第27766425号“转转”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15353号“欢喜转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刚
异议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015353号“欢喜转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欢喜转转”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9390号“转转”、第27766425号“转转”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15353号“欢喜转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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