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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92408号“嗦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502号
2022-09-01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大盈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对第46592408号“嗦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403629号“锁鲜”商标、第27687830号“锁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服务(含专利事务)”,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属于其商标代理机构。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模仿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联关系证明、官网资料;
2.周黑鸭集团2016-2020年年报;
3.周黑鸭集团、“周黑鸭”品牌所获荣誉;
4.媒体宣传报道;
5.合同及发票;
6.宣传图片;
7.维权材料;
8.“锁鲜”品牌使用证据;
9.在先裁定;
10.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
11.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9类肉汤、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卤制鸡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嗦鲜”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锁鲜”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汤、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卤制鸡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含专利事务)”等服务,属于本条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且将争议商标使用在除代理服务以外的“肉汤、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大盈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对第46592408号“嗦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403629号“锁鲜”商标、第27687830号“锁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服务(含专利事务)”,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属于其商标代理机构。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模仿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联关系证明、官网资料;
2.周黑鸭集团2016-2020年年报;
3.周黑鸭集团、“周黑鸭”品牌所获荣誉;
4.媒体宣传报道;
5.合同及发票;
6.宣传图片;
7.维权材料;
8.“锁鲜”品牌使用证据;
9.在先裁定;
10.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
11.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9类肉汤、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卤制鸡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嗦鲜”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锁鲜”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汤、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卤制鸡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含专利事务)”等服务,属于本条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且将争议商标使用在除代理服务以外的“肉汤、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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