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778884号“MALISAHE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675号
2025-05-07 00:00:00.0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今朝正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今朝正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778884号“MALISAHE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LISAHEY”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化学分析;临床试验;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艺术品鉴定”。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6124号“MONALISA”、第7778989号“蒙娜丽莎MONALIS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78884号“MALISAHE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今朝正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今朝正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778884号“MALISAHE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LISAHEY”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化学分析;临床试验;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艺术品鉴定”。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6124号“MONALISA”、第7778989号“蒙娜丽莎MONALIS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78884号“MALISAHE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