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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09485号“普通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4583号
2024-10-14 00:00:00.0
异议人: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尊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音特尔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音特尔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009485号“普通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普通杰”指定使用于第19类“半成品木材;胶合板;石膏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43095号“杰科”、第19995773号“杰普乐”、第19996160号“杰普诺”及第8036581号“红杰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熟石膏;石膏粉;建筑灰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09485号“普通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尊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音特尔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音特尔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009485号“普通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普通杰”指定使用于第19类“半成品木材;胶合板;石膏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43095号“杰科”、第19995773号“杰普乐”、第19996160号“杰普诺”及第8036581号“红杰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熟石膏;石膏粉;建筑灰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09485号“普通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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