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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04272号“GOOD SP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90854号
2019-11-28 00:00:00.0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4272号“GOOD 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75382号“GOOD 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45814号“GOOD-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472765号“好启 GOOD-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相冲突的手套商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21126号“G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74980号“女子白勺 G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87320号“帼佳 G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手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除手套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手套、手套(服装)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GOOD SPORT”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GOOD”文字、引证商标三、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GOOD”文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4272号“GOOD 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75382号“GOOD 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45814号“GOOD-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472765号“好启 GOOD-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相冲突的手套商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21126号“G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74980号“女子白勺 G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87320号“帼佳 G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手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除手套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手套、手套(服装)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GOOD SPORT”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GOOD”文字、引证商标三、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GOOD”文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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