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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8705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6529号
2019-09-10 00:00:00.0
申请人:安得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870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1114号商标、第2018803号商标、第53571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络店铺介绍;商标使用授权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北面”品牌介绍及使用资料;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工商登记(光盘) 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870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1114号商标、第2018803号商标、第53571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络店铺介绍;商标使用授权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北面”品牌介绍及使用资料;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工商登记(光盘) 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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