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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43459号“RAIN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0968号
2021-09-23 00:00:00.0
异议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敏
异议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35343459号“RAIN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AIN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手工操作手工具用工具柄”。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22209号“RAIN·X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屠宰动物用具和器具;鱼叉”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了异议人及异议人品牌介绍、异议人参加汽配展的宣传网页打印件、异议人“RAIN-X”及“雨敌”京东自营旗舰店页面及产品总览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上大量注册申请与异议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如“RAINX”、“雨敌王者”、“雨敌金牌”等,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结合本案双方商标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343459号“RAIN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敏
异议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35343459号“RAIN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AIN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手工操作手工具用工具柄”。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22209号“RAIN·X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屠宰动物用具和器具;鱼叉”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了异议人及异议人品牌介绍、异议人参加汽配展的宣传网页打印件、异议人“RAIN-X”及“雨敌”京东自营旗舰店页面及产品总览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上大量注册申请与异议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如“RAINX”、“雨敌王者”、“雨敌金牌”等,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结合本案双方商标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343459号“RAIN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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