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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377299号“长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6013号
2025-05-14 00:00:00.0
申请人:湘潭市电力工程机械厂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77299号“长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基于在先商标的注册,申请注册了申请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75142号、第22647157号、第195726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均获准注册。另外,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程序,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厂房及其生产设备照片;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撤销(见193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已被依法撤销(见1925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在“商业企业迁移;开发票;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已被撤销(见191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77299号“长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基于在先商标的注册,申请注册了申请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75142号、第22647157号、第195726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均获准注册。另外,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程序,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厂房及其生产设备照片;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撤销(见193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已被依法撤销(见1925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在“商业企业迁移;开发票;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已被撤销(见191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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