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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2330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776号
2025-03-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0323303 |
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咸新区千秋雪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咸新区千秋雪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032330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裤子;成品衣;运动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7408号“蜘蛛王ZHIZHUWANG及图”、第1637185号“图形”、第3593600号“蜘蛛王及图”、第3882756号“双蜘蛛TWIN SPIDER及图”、第4171538号“蜘蛛网SPIDERWEB及图”、第43818879号“SPIDERKING及图”、第8412416号“蜘蛛网SPIDER NET及图”、第43305067号“图形”、第43290456号“图形”、第4328164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工作服;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的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2330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咸新区千秋雪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咸新区千秋雪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032330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裤子;成品衣;运动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7408号“蜘蛛王ZHIZHUWANG及图”、第1637185号“图形”、第3593600号“蜘蛛王及图”、第3882756号“双蜘蛛TWIN SPIDER及图”、第4171538号“蜘蛛网SPIDERWEB及图”、第43818879号“SPIDERKING及图”、第8412416号“蜘蛛网SPIDER NET及图”、第43305067号“图形”、第43290456号“图形”、第4328164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工作服;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的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2330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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