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940674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5736号
2022-11-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9406742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钟凌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接收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写字楼座室
申请人因第9406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467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医药制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Zwitsal品牌官网页面打印件;2、分销协议;3、年度报告相关页面打印件;4、天猫国际联合利华母婴海外旗舰店网页打印件;5、发票;6、商品物流装箱清单;7、海运提单;8、天猫产品销售订单信息截图;9、天猫后台销售数据分析截图;10、天猫产品销售页面;11、淘宝产品销售评论页面;12、京东产品销售页面;13、什么值得买产品销售页面;14、爱购保税产品销售页面;15、网站报道文章;16、消费者分享页面;17、在先决定书。
我局将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与“香皂、沐浴液、洗发露、护肤霜”等洗护产品相关,充其量仅与0501群组商品存在相关性。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的0502、0503、0506、0507群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经审查2012年5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5月20日。2021年11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医药制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官网页面中显示有“Zwitsal及图”商标,该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复审商标的图形构成相同;证据2为联合利华亚洲私人有限公司与LiLe(香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分销协议;证据3显示联合利华亚洲私人有限公司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证据4中天猫国际联合利华母婴海外旗舰店产品图片中体现了本案的图形商标;证据5、6、7为联合利华亚洲私人有限公司与LiLe(香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发票、商品物流装箱清单、海运提单;证据8中天猫产品销售订单信息中显示的订单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有关“Zwitsal”的订单信息中,产品图片中显示了本案图形商标,涉及的产品为婴幼儿护肤按摩油、保湿助眠霜、婴幼儿面霜、洗发沐浴露、护臀霜;证据9为“Zwitsal”宝宝面霜的销售分析数据,产品图片中显示了本案的图形商标;证据10为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11为天猫国际联合利华母婴海外旗舰店用户关于“Zwitsal”婴幼儿护肤按摩油的评价;证据12、13、14为京东、什么值得买、爱购保税关于“Zwitsal”爽身粉、洗护四件套(面霜、按摩油、沐浴露、无菌洗手液)、牛奶香皂、湿巾纸等产品销售页面及用户评价;证据15为网站报道文章,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文章中亦附有标有本案图形商标的产品图片;证据16为消费者分享页面,部分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分享内容中附有标有本案图形商标的产品图片;证据17为在先其他案件的决定书。
综合考虑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婴儿洗发沐浴乳、面霜、香皂、湿巾纸等相关商品上使用了“Zwitsal及图”商标。复审商标完整包含于“Zwitsal及图”商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护肤药剂、医用润发脂、医用皮肤收敛剂、医用护肤乳、医用护肤液、卫生垫”商品与上述婴儿洗发沐浴乳、面霜、香皂、湿巾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护肤药剂、医用润发脂、医用皮肤收敛剂、医用护肤乳、医用护肤液、卫生垫”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婴儿洗发沐浴乳、面霜、香皂、湿巾纸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医药制剂”等其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护肤药剂、医用润发脂、医用皮肤收敛剂、医用护肤乳、医用护肤液、卫生垫”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接收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写字楼座室
申请人因第9406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467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医药制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Zwitsal品牌官网页面打印件;2、分销协议;3、年度报告相关页面打印件;4、天猫国际联合利华母婴海外旗舰店网页打印件;5、发票;6、商品物流装箱清单;7、海运提单;8、天猫产品销售订单信息截图;9、天猫后台销售数据分析截图;10、天猫产品销售页面;11、淘宝产品销售评论页面;12、京东产品销售页面;13、什么值得买产品销售页面;14、爱购保税产品销售页面;15、网站报道文章;16、消费者分享页面;17、在先决定书。
我局将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与“香皂、沐浴液、洗发露、护肤霜”等洗护产品相关,充其量仅与0501群组商品存在相关性。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的0502、0503、0506、0507群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经审查2012年5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5月20日。2021年11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医药制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官网页面中显示有“Zwitsal及图”商标,该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复审商标的图形构成相同;证据2为联合利华亚洲私人有限公司与LiLe(香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分销协议;证据3显示联合利华亚洲私人有限公司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证据4中天猫国际联合利华母婴海外旗舰店产品图片中体现了本案的图形商标;证据5、6、7为联合利华亚洲私人有限公司与LiLe(香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发票、商品物流装箱清单、海运提单;证据8中天猫产品销售订单信息中显示的订单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有关“Zwitsal”的订单信息中,产品图片中显示了本案图形商标,涉及的产品为婴幼儿护肤按摩油、保湿助眠霜、婴幼儿面霜、洗发沐浴露、护臀霜;证据9为“Zwitsal”宝宝面霜的销售分析数据,产品图片中显示了本案的图形商标;证据10为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11为天猫国际联合利华母婴海外旗舰店用户关于“Zwitsal”婴幼儿护肤按摩油的评价;证据12、13、14为京东、什么值得买、爱购保税关于“Zwitsal”爽身粉、洗护四件套(面霜、按摩油、沐浴露、无菌洗手液)、牛奶香皂、湿巾纸等产品销售页面及用户评价;证据15为网站报道文章,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文章中亦附有标有本案图形商标的产品图片;证据16为消费者分享页面,部分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分享内容中附有标有本案图形商标的产品图片;证据17为在先其他案件的决定书。
综合考虑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婴儿洗发沐浴乳、面霜、香皂、湿巾纸等相关商品上使用了“Zwitsal及图”商标。复审商标完整包含于“Zwitsal及图”商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护肤药剂、医用润发脂、医用皮肤收敛剂、医用护肤乳、医用护肤液、卫生垫”商品与上述婴儿洗发沐浴乳、面霜、香皂、湿巾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护肤药剂、医用润发脂、医用皮肤收敛剂、医用护肤乳、医用护肤液、卫生垫”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婴儿洗发沐浴乳、面霜、香皂、湿巾纸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医药制剂”等其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护肤药剂、医用润发脂、医用皮肤收敛剂、医用护肤乳、医用护肤液、卫生垫”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