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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40834号“气味猎人 SMELLHUNTER”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57617号
2022-11-2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1340834 |
申请人:香港金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701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20719988号“气味”商标、第19500051号“气味吧”商标、第19497702号“气味商店”商标、第19542600号“气味制造”商标、第33698566号“气味悦泽”商标、第7746586号“气味图书馆”商标、第17917508号“气味图书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属同行业竞争者,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一贯具有攀附原异议人及其他知名品牌、囤积商标资源的恶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荣誉证明、无效宣告裁定书、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被摹仿品牌介绍等。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答辩理由及证据,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异议商标“气味猎人SMELLHUNT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家用化学清洁制剂;皮革膏;研磨材料;芳香精油;化妆品;香水;口气清新喷雾;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带香味的织物清新喷雾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719988号“气味”商标、第19542600号“气味制造”商标、第19500051号“气味吧”商标、第19497702号“气味商店”商标、第17917508号“气味图书馆”商标、第33698566号“气味悦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动物用化妆品;洁肤乳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除本案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不乏有与他人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素肌美”、“牛尔”、“果缤纷FRUIT FUN”、“丝沐SMOOTHY”、“伊视可SEESTORY”、“蓝瑟LANCER”等。被异议人对其商标设计的创作来源、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意图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超出一般市场主体的正常使用需求,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是真实的使用,其注册申请具有合理性,无任何恶意,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牛尔肌谜”、“完美主厨”、“素肌美”等商标的注册符合企业发展规划,与企业长久以来的经营理念密切相关,且已投入市场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申请并未构成大量注册或囤积商标的事实。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产品照片、备案信息、节目视频、公证书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及证据,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原异议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六、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六、七均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在第1、3、5、11、35、44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果缤纷 FRUIT FUN”、“牛尔”、“兰瑟LANCER”、“素美肌”、“伊视可 SEESTORY”等商标。
4、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针对第12520060号“卡汶凯瑟氣味博物馆”商标、第12520085号“卡汶凯瑟氣味博物馆”商标分别作出商评字【2019】第108358号、商评字【2019】第108355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上述两份裁定书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裁定已获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支持。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家用化学清洁制剂;芳香精油;化妆品;香水;口气清新喷雾;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带香味的织物清新喷雾剂商品与四枚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四枚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香皂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被异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据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近70件商标,其中包括“牛尔”、 “果缤纷 FRUIT FUN”、“伊视可 SEESTORY”、“素美肌”、“兰瑟LANCER”等商标。上述商标或与他人知名商标、知名商品名称、某些名人名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申请人虽对其申请注册上述部分商标的行为作出解释并提交了相应的使用证据,但其提交的大部分证据为单方证据,其证明力较弱。因此,对申请人的抗辩理由我局不予认可。 我局认为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701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20719988号“气味”商标、第19500051号“气味吧”商标、第19497702号“气味商店”商标、第19542600号“气味制造”商标、第33698566号“气味悦泽”商标、第7746586号“气味图书馆”商标、第17917508号“气味图书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属同行业竞争者,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一贯具有攀附原异议人及其他知名品牌、囤积商标资源的恶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荣誉证明、无效宣告裁定书、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被摹仿品牌介绍等。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答辩理由及证据,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异议商标“气味猎人SMELLHUNT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家用化学清洁制剂;皮革膏;研磨材料;芳香精油;化妆品;香水;口气清新喷雾;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带香味的织物清新喷雾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719988号“气味”商标、第19542600号“气味制造”商标、第19500051号“气味吧”商标、第19497702号“气味商店”商标、第17917508号“气味图书馆”商标、第33698566号“气味悦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动物用化妆品;洁肤乳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除本案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不乏有与他人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素肌美”、“牛尔”、“果缤纷FRUIT FUN”、“丝沐SMOOTHY”、“伊视可SEESTORY”、“蓝瑟LANCER”等。被异议人对其商标设计的创作来源、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意图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超出一般市场主体的正常使用需求,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是真实的使用,其注册申请具有合理性,无任何恶意,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牛尔肌谜”、“完美主厨”、“素肌美”等商标的注册符合企业发展规划,与企业长久以来的经营理念密切相关,且已投入市场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申请并未构成大量注册或囤积商标的事实。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产品照片、备案信息、节目视频、公证书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及证据,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原异议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六、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六、七均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在第1、3、5、11、35、44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果缤纷 FRUIT FUN”、“牛尔”、“兰瑟LANCER”、“素美肌”、“伊视可 SEESTORY”等商标。
4、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针对第12520060号“卡汶凯瑟氣味博物馆”商标、第12520085号“卡汶凯瑟氣味博物馆”商标分别作出商评字【2019】第108358号、商评字【2019】第108355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上述两份裁定书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裁定已获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支持。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家用化学清洁制剂;芳香精油;化妆品;香水;口气清新喷雾;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带香味的织物清新喷雾剂商品与四枚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四枚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香皂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被异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据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近70件商标,其中包括“牛尔”、 “果缤纷 FRUIT FUN”、“伊视可 SEESTORY”、“素美肌”、“兰瑟LANCER”等商标。上述商标或与他人知名商标、知名商品名称、某些名人名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申请人虽对其申请注册上述部分商标的行为作出解释并提交了相应的使用证据,但其提交的大部分证据为单方证据,其证明力较弱。因此,对申请人的抗辩理由我局不予认可。 我局认为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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