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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20482号“黄金宣禾GOLDEN GRA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18474号
2021-11-1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2820482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浙江超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浙江宣和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美格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杭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9日对第32820482号“黄金宣禾GOLDEN G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744519号“宣和XUANHE”商标、第8348811号“宣和”商标、第8949910号“宣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申请人出于同一地域,属明知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仍故意申请,主观恶意明显。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宣和”的复制、模仿,其注册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简介、厂貌;2、商标注册情况;3、所获荣誉;4、参与活动相关证据;5、“宣和XUANHE”商标宣传使用证据;6、在先案例;7、兴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举报情况的回复;8、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杭州智投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玩具汽车;拼图玩具;玩具;钓鱼用具;麻将牌;纸牌;棋盘游戏器具;扑克牌;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2020年11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金杭林(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麻将牌、玩具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浙江超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主体资格承继声明:承继浙江宣和电器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作为本案申请人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评审结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麻将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玩具、纸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黄金宣禾”、英文“GOLDEN GRAIN”及图形构成,其中“宣禾”一词具有相对较强的显著识别作用,该显著部分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以及引证商标二、三“宣和”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再评述。
四、申请人还罗列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杭州美格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杭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9日对第32820482号“黄金宣禾GOLDEN G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744519号“宣和XUANHE”商标、第8348811号“宣和”商标、第8949910号“宣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申请人出于同一地域,属明知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仍故意申请,主观恶意明显。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宣和”的复制、模仿,其注册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简介、厂貌;2、商标注册情况;3、所获荣誉;4、参与活动相关证据;5、“宣和XUANHE”商标宣传使用证据;6、在先案例;7、兴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举报情况的回复;8、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杭州智投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玩具汽车;拼图玩具;玩具;钓鱼用具;麻将牌;纸牌;棋盘游戏器具;扑克牌;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2020年11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金杭林(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麻将牌、玩具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浙江超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主体资格承继声明:承继浙江宣和电器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作为本案申请人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评审结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麻将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玩具、纸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黄金宣禾”、英文“GOLDEN GRAIN”及图形构成,其中“宣禾”一词具有相对较强的显著识别作用,该显著部分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以及引证商标二、三“宣和”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再评述。
四、申请人还罗列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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