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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29110号“奥利红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349号
2023-01-03 00:00:00.0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艳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629110号“奥利红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利红霸”指定使用于第5类“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螨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3410号“红霸REDB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兽医用药;杀螨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629110号“奥利红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艳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629110号“奥利红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利红霸”指定使用于第5类“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螨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3410号“红霸REDB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兽医用药;杀螨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629110号“奥利红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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